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关于沿江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职责和行为规范的规定适用于无锡、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