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沿江地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