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长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