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