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关于计量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定、测试时间可以除外),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有关当事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