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外国人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外国人集体进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并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者在由省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