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