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