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