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