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外,延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