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同等金额一倍的赔偿,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