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