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保障规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