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运输辅助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但婚车租赁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可以提供驾驶劳务,其驾驶员应当取得客运从业资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