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桥涵、照明、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