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

鼓励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