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规定、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要求。鼓励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