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六条已修改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提名,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