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