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