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可以通知被提请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或者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