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依法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销售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标识;销售时,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文物的名称、年代、瑕疵等情况。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