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收藏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除外。鼓励文物收藏者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