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林权所属单位或者承担管护者负责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城市和农村植树成活率分别到达90%和85%以上;保存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

(一)城市公共地段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统一安排,实行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分段划片,指定就近单位负责管护。

(二)县城公共地段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绿地,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管护。

(三)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四)铁路、公路、水利等系统的义务栽植的树木,可由本系统、本单位管护,也可承包给他人管护,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