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第七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