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第六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