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省地方性法规的类别名称可以称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省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省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