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