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