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