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在隧道内超车的; (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八)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九)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