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发现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从收费站或者服务区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阻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