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号牌未安装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或者倒置、折叠、重叠; (二)大型、中型客车,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未喷涂或者未悬挂本车号牌放大三倍以上的反光号码; (三)总质量在三点五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四)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