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