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