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