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八条已废止开办市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办市场在登记或者开业前还应当向公安、规划、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