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税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