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违法案件时,可依法询问、检查,扣留、查封违法物品,调查经营活动,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罚没物品应当依法拍卖。罚没款项一律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