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销货款,并处以销货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