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钱、物,谋取私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