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的设备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