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