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已修改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设施、设备;(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