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开发资源、划定管理使用范围,涉及土地、草原、林木、水面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