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河道整治工程和护岸林草及测量标志,工程、水文观测和通讯照明设施及护堤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偷盗和破坏。不准在各类标志附近设置有碍观测的障碍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