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及林草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