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财政管理应当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投资的效益。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责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和变更时,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