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应当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投资的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责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和变更时,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