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国家和省、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的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促进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国家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本部门的财政预算经费。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