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城和乡镇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加强集镇建设,逐步建成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县城、乡镇和集镇的建设,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自治县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资金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